六、特約法醫師、醫師任期一年,聘期以會計年度為原則,期滿表現優良 者得予續聘。 特約法醫師、醫師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本要點規定情事之一或其他 事由不宜執行職務者,得隨時解聘。
六 特約法醫師、醫師任期一年,聘期以會計年度為原則,期滿表現優良 者得予續聘。 特約法醫師、醫師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本要點規定情事之一或其他 事由不宜執行職務者,得隨時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