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合於上列調職原則者,並非當然准予調職,本部或權責機關應依各監 、院、所業務需要及缺額情形決定是否遷調。准予遷調人員之服務地 區,亦由本部或權責機關視其有關資料衡酌決定,不得由請求調職人 員指定服務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