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餐廳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6
六  學員除因請假或經核准外,應一律至餐廳進食,不得託由其他學員取
    往寢室或他處進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