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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餐廳守則 6
六  學員除因請假或經核准外,應一律至餐廳進食,不得託由其他學員取
    往寢室或他處進餐。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6
六  學員除因請假或經核准外,應一律至餐廳進食,不得託由其他學員取
    往寢室或他處進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