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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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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察官應切實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觀
    護人處所報到。檢察官於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時,應同時將受保
    護管束人之裁判書、個案資料及有關書類送交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