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務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事項之決議,人事、會計、統計 及政風主管之委員不參加表決。不參加表決之委員人數,亦不計入出席委 員之人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