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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6 條
所務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事項之決議,人事、會計、統計
及政風主管之委員不參加表決。不參加表決之委員人數,亦不計入出席委
員之人數內。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第 6 條
所務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事項之決議,人事、會計、統計
及政風主管之委員不參加表決。不參加表決之委員人數,亦不計入出席委
員之人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