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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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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第 6 條
董事名額以九人至十七人為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從事目 的事業專門知識。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 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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