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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6 條
董事名額以九人至十七人為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從事目
的事業專門知識。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
額三分之一。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6 條
  董事名額以九人至十七人為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從事目的事業專門知識
  。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