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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第 6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