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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6 條
  各小組應將研究結論,提請委員會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