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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58 條
任何可能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被告同意
,亦不得為之。
因診療或健康檢查而取得之被告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得為目的外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