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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58 條
任何可能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被告同意
,亦不得為之。
因診療或健康檢查而取得之被告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