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 ,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 有習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