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行紀人雖係受委託人之委託、計算,與他方訂立之契約,然係以自己之名義行之 ,若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契約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之義務,此 當然之理也。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契約訂定,或另有習慣者,行紀人即可免責。故 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