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被告陳述任意性之主動調查) 為保障刑事訴訟程序之公正,檢察官對於隨案解送之人犯,於訊 問時,應問明在警詢中之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以確保被告於 警詢中陳述之任意性。如有被告指控遭受司法警察人員刑求時, 應要求該被告詳細敘述遭刑求之過程,並予記明筆錄,必要時得 當場勘驗身體有無留下遭刑求之痕跡,且予以拍照,並命法醫師 、檢驗員對其驗傷或檢查身體,以便作為日後查證之依據。如被 告指控遭司法警察人員刑求一節並非實在,上開程序亦可作為被 告陳述出於自由意志之證明方法。(刑訴法一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