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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54 條
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看守所應即請醫
師逕行救治或將被告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
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所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