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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54 條
當事人一方聲請調解時,應向仲裁機構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
同意調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