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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53 條
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可應用於武器或其他國防設施,並涉及國家安全機
密者,應由研究單位協調有關單位依研究計劃與進度,商訂具體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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