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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3 條
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可應用於武器或其他國防設施,並涉及國家安全機
密者,應由研究單位協調有關單位依研究計劃與進度,商訂具體保密措施
。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53 條
  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可應用於武器或其他國防設施,並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者,應由研究
  單位協調有關單位依研究計劃與進度,商訂具體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