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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53 條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受刑人之假釋,有本法第一百二十
條第三項後段假釋尚未期滿之情形,嗣後再假釋時,監獄應將原執行指揮
書所載前案假釋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
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