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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受刑人之假釋,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
    三項後段之假釋尚未期滿者,嗣後再假釋時,監獄應將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前案假
    釋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
    護管束期間,以維護受刑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