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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53 條
實施強制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
狀況、原有職業技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
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具有就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