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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53 條
調解程序終結後,仲裁機構應就所調解之事件,按其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
,將所收調解費依下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調解人:
一、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
二、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
    分,為百分之五十。
三、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