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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53 條
調解程序終結後,仲裁機構應就所調解之事件,按其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
,將所收調解費依下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調解人:
一、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
二、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
    分,為百分之五十。
三、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53 條
調解程序終結後,仲裁機構應就所調解之事件,按其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
,將所收調解費依下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調解人:
一  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
二  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
    分,為百分之五十。
三  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