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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