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 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 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