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 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 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 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