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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50 條
研究考核科應按月將研究發展考核辦理情形及結果,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
陳檢察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