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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0 條
研究考核科應按月將研究發展考核辦理情形及結果,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
陳檢察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0 條
  研究考核科應按月將研究發展考核辦理情形及結果,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
  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