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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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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
(一)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所定之政黨、附隨組織、受
      託管理人及無正當理由取得或轉得財產之人等。
(二)屬人民團體法所定之政治團體、政黨。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酌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
      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惟得將違反事項於申請書敘明,由本部於
      審查時綜合考量。
(二)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