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 (一)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所定之政黨、附隨組織、受 託管理人及無正當理由取得或轉得財產之人等。 (二)屬人民團體法所定之政治團體、政黨。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酌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 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惟得將違反事項於申請書敘明,由本部於 審查時綜合考量。 (二)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