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等政治團體,其成立宗旨與本要點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 推廣活動意旨有別,參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人民團體法相關 規定,將上開申請單位予以排除,不予補助,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又針對申請單位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條件之紀錄,或有其 他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爰為第二項得不予補助或酌予 補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