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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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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一)少年矯正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1.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2.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但師
        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二)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
      年,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三)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1.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
        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2.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
      3.法律、教育、醫學、公共衛生、心理、輔導、犯罪防治、社會工
        作、兒童或少年權益領域之專家學者。但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專家
        學者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防制委員會委員:
      1.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或在解聘期
        間。
      2.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在停聘期間。
      3.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資遣處理
        程序中,或已資遣。
      4.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
        。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
        執照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