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機關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以公假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 練,內容如下: (一)所屬員工: 1.性別平等知能。 2.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3.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4.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二)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與事件 之處理。 2.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3.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5.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