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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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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應對員工實施下列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
    每年應定期接受並優先實施相關教育訓練。
    員工於非本機關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機關應為工作環
    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