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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第 5 條
筆錄經向受訊問人或受詢問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而無異議者,無庸播放錄音
、錄影之內容。其有異議者,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書記官或製作筆錄之公
務人員,應即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如認異議為無理由,必要時,應當
場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予以核對,並依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筆錄
之記載,或僅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