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5
五、受訓人員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
    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務部廉政
    署申請停止專業學習。
    正課請假時數不得逾正課總時數百分之二十,專業學習期間請假時數
    合計不得逾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二十。
    專業學習期間,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其中正課時數每日以八小時
    計。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累計滿八小時
    以一日計。
    專業學習期間正課請假時數,由法務部廉政署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
    機關(構)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