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習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實習訓練成績經實習指導官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習機關考
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
錄,送機關首長評定。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
,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
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實習訓練成績經結算不及格者,矯正署應召開輔導考核小組會議審
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帶班輔導員及實習機
關代表列席說明,並作成紀錄,送矯正署長官核定。矯正署長官如
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退回會議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輔導考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