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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5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本點第二款、第三款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名稱修正,修改文字內
容。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一、第五點說明實習成績不合格之處理方式。
二、第五點第一款說明實習成績經初核為不及格者,機關之審議流程。
三、第五點第二款說明實習訓練成績經結算不合格者,矯正署之審議流程。
四、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輔導小組會議之開會條件及決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