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時,應自行 迴避,不得參與決議;復審審議小組主席明知委員不自行迴避,而未 經復審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復審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第一項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