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修正,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 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