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風機構因下列情事之一,得進行行政調查: (一)查察機關(構)或其人員有無發生作業違常。 (二)查察機關(構)人員生活有無違常之虞。 (三)查察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構)之弊端。 (四)辦理行政肅貪案件。 (五)稽核、清查機關(構)具有貪瀆風險之業務。 (六)處理機關(構)洩密事件。 (七)處理機關(構)安全維護事故。 (八)辦理機關(構)首長、上級政風機構及本署交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