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大兒少受虐死亡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報驗時應填報「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受理相驗案件聯絡事項表」(詳附表二),連同報驗單傳真本 署辦理。本署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終結前,督同支援相驗之醫師或複 驗之法醫師填具「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詳附表三),於 去識別化後傳送衛生福利部所設死亡回顧機制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