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七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