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服務民眾,維持進入本 所停車場人車安全與環境品質,並加強停車場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所公有停車場基於安全及經濟之考量,提供本所員工上班及洽公車 輛等免費停車服務。
三、本所公有停車場位置: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 130 號。區分為 行政大樓兩側停車場及家屬接見停車場。
四、本所停車場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但因執行公務或舉 辦活動需要時,不在此限,其餘時間有進出停車場需求時,請洽本所 門衛。
五、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七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
六、違反前條規定者,本所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察機關處理。
七、對於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所不負保管責任。車 內亦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所如發現可疑時, 得會同警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