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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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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5
五、患有重大疾病或傳染病需長期治療或有其他疾病經醫師建議療養,於 簽奉核可後,得配病舍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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