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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患有重大疾病或傳染病需長期治療或有其他疾病經醫師建議療養,於
    簽奉核可後,得配病舍療養。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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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患有重大疾病或傳染病需長期治療或有其他疾病經醫師建議療養,於
    簽奉核可後,得配病舍療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