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者,另於處理: (一)陳情事由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非本監管 轄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應告知陳情人。惟若基於適當性或便民 原則,得於受理後移送該管轄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二)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