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 內辦結者,應經各科室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 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 分署長核准延長,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 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