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5
五、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
    內辦結者,應經各科室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
    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  分署長核准延長,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
    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無資料